一、條文
為貫徹執行有關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震減災的法律法規,落實預防為主的方針,使建筑與市政工程經抗震設防后達到降低地震破壞、避免人員傷亡、減少經濟損失的目的,制定本規范。
二、編制說明
本條明確本規范的編制目的和編制依據。
我國地處環太平洋地震帶和喜馬拉雅-地中海地震帶上,地震頻發,且多屬于典型的內陸地震,強度大、災害重,是地震導致人員傷亡嚴重的原因之一。在當前的科學技術條件下,地震本身是無法控制和避免的,臨震地震預報尚缺乏足夠的準確性,因此,采取工程技術措施,增強建筑與市政工程的抗震能力,降低其地震損傷程度,是避免地震人員傷亡、減少經濟損失的根本途徑。
根據防震減災法、建筑法等法律以及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、《建設工程生產管理條例》等行政法規,本規范的宗旨是加強建筑與市政工程的抗震設防對策,減少地震破壞、避免人員傷亡、減少經濟損失。
根據《防震減災法》第三十五條規定“新建、擴建、改建建設工程,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”,第三十六條規定“有關建設工程的強制性標準,應當與抗震設防要求相銜接”。本規范作為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設防的強制性標準,是貫徹落實《防震減災法》第三十五條要求的具體體現。
三、注釋與解析
《規范》第1.0.1條明確了編制的依據和目的,同時,也給出了各類工程抗御地震災害的基本方針——“預防為主”,以及抗震設防的目的,即“降低地震破壞、避免人員傷亡、減少經濟損失”。在對《規范》進行總體理解和把握時,應著重對“預防為主、減少破壞、避免傷亡、減少損失”等幾個關鍵詞的把握。
四、“預防為主”的客觀背景
總體上,我國的地震有以下幾個特點(陳壽梁,魏璉,1986,抗震防災對策.鄭州:河南科學技術出版社,1988.4):
內陸型地震為主。根據4000多年的地震歷史記錄,我國地震頻發,且2/3左右發生在大陸內部,屬于典型的內陸型地震。發生在我國的大陸地震約占大陸地震發生次數的1/3左右,地震死亡人數約占1/2。
地震分布面積廣。根據歷史記載,全國除個別省外,都發生過M6以上的強震。由于地震活動范圍廣,震中分散,難以集中防御目標。
震源淺、強度大。我國地震,特別是發生在大陸內部的地震,絕大多數是30公里以內的淺源地震,釋放的能量大,地震地面運動強度大,對地面建筑物和工程設施的破壞較重。在我國,只有西藏、新疆、吉林的個別地區發生過震源深度超過30公里的深源地震。
強震的重演周期長。我國強震的重演周期大多在百年乃至數百年,因此,抗震防災工作的重要性、緊迫性易被忽視。特別是在我國人口稠密、城市密集、工業集中的東部地區,自1604年福建泉州M8.0地震,1668年山東郯城M8.5地震,1679年河北三河、平谷M8地震和1695年山西臨汾M8.0地震之后,在280多年時間內沒有發生M8.0左右的大震。河北省歷史上發生過3次M7.5以上的強震(1679年三河、平谷M8.0地震,1830年磁縣M7.5地震,1976年唐山M7.8地震),發震時間分別相隔151年和146年;山西省歷史上發生過3次M7.5以上的強震(512年代縣M7.5地震,1303年洪洞M8.0地震,1695年臨汾M8.0地震),發震時間分別相隔791年和392年;山東省郯城地震(1668年M8.5地震)和菏澤地震(1937年M7.0地震)相隔269年。由于強震的重演周期長,就容易使人們在現實生活中忽視地震災害的威脅,也容易忘記地震災害的慘痛教訓,因而對抗震防災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,對于地震災害的突發性準備不夠,思想麻痹,放松警惕,從而給地震的突然襲擊以可乘之機。
——客觀上,震源淺、強度大的內陸型地震,其破壞后果要遠大于深源地震和海洋地震。
——主觀上,強震重演周期長,往往會造成思想麻痹,放松警惕,對抗震防災的重要性認識不足,對抗震防災工作易于忽視,這就是中國抗震防災工作必須考慮的地震環境影響和特點。
這是我國抗震防災工作的國情,也是我國研究抗震防災科學決策,制定各項具體對策的基本出發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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